台船公司與企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 和諧的勞資關係將有助於台船衝刺業務

台船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與會人士合影留念。經濟部國營司胡文中司長(前排左一)、台船周志明副總經理(前排左二)、台船蔡坤宗總經理(前排左三)、台船黃正弘董事長(前排左四)、台船高雄企業工會張益得理事長(前排右三)、台船基隆企業工會林余瑲理事長(前排右二)、高雄市勞工局江健興局長(前排右一)。
【記者陳順成高雄報導】台灣國際造船公司(2208)勞資雙方24日續簽團體協約,進一步規範更加公平、合理、明確的勞動條件,使員工的權益獲得合法的保障。由於近期台船接單暢旺,在業務即將展現爆發力之際,和諧的勞資關係將有助於台船業務拓展。
團體協約簽訂儀式由台船公司黃正弘董事長主持,資方代表台船公司周志明副總經理與勞方代表高雄企業工會張益得理事長、基隆企業工會林余瑲理事長,三方共同完成簽約用印。
台船表示,本次簽訂團體協約是民營化後第四次簽約,修訂簽約之目的,主要是第三次團體協約自108年9月24日簽約後,迄今部分條文已不合時宜或尚待修正,爰召開協商會議,勞資共同檢視修訂需求。修訂完成後,在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江健興局長及上級機關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胡文中司長共同見證下,順利完成簽約儀式。
台船民營化後,於97年底第一次與企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係為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及順利完成民營化。於104年8月17日與企業工會簽訂第二次團體協約,以持續改善勞動條件,促進勞資和諧。因此在105年5月1日,台灣國際造船公司及高雄、基隆企業工會,共同獲得勞動部頒獎表揚與鼓勵。前次簽訂第三次團體協約的時間為108年9月24日,係配合勞基法之修訂,為保障員工權益,激勵員工提高生產力,進而創造利潤。
透過團體協約的簽訂,規範公平、合理、明確的勞動條件,使員工的權益獲得合法的保障,增進勞資和諧。勞資關係和諧同時也能使公司無後顧之憂,依預定計劃從事經營、降低經營之風險,並激勵員工提高生產力與凝聚向心力,勞資共享企業經營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