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丁大街攤販納管踏出一大步

恆春鎮代會召開臨時會,通過「恆春鎮臨時攤位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踏出墾丁大街攤販納管一大步。(民眾提供)
【本報記者陳明道屏東報導】恆春鎮代會前日召開臨時會,主席趙記明主持,公所主秘王堅彥代尤鎮長率各課室主管列席,通過「恆春鎮臨時攤位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踏出墾丁大街攤販納管一大步,公所尚需進一步取得路權後,將來是否委外經營或公所營運,至今尚未定案。
屏東縣政府與恆春鎮公所、恆春鎮代會攜手,前日召開恆春鎮代會臨時會,與會鎮代通過「恆春鎮臨時攤位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內容暫時針對屏縣府從公路局接管的墾丁大街路段,範圍從墾丁大街牌樓至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以北,粗估超過兩百個攤位擬定,同樣熱門的恆春週日夜市則放在後續規劃,條例重點將會杜絕「佔道路收費」、「買賣攤位權利」以及部分攤商拒絕配合清潔費繳交的亂象。
「恆春鎮臨時攤位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中,最受矚目的,就是未來所有道路兩側攤位,每月上限收取僅「三千元」,恆春鎮公所指出,這條例與目前每個攤位一萬五至兩萬的價格相差甚遠,能避免當年遊客爆滿時,攤位喊價近三萬元的誇張情況,有助平穩飽受抨擊的攤販產品價格。
鎮代會主席趙記明表示,攤商們關心的攤位位置及進駐資格,已經載明設籍恆春兩年的攤販有優先選擇權,為了增加恆春人口,第二順位除設籍恆春兩年者,如「立刻申請(或已有恆春鎮籍未滿兩年者)」入籍恆春,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可進入第二順位排序。但「每兩年(因需設籍本鎮二年以上資格)」審查攤位資格時,如遷出恆春鎮,順位及攤位將予以取消。
主席趙記明說,墾丁大街攤位亂象超過三十年,條例一定會有很多需要修正地方,近期將邀集當地攤商及居民舉辦說明會,包括店家及公家機關攤位不同的規劃、破壞形象攤位的退場機制、攤位與墾丁新的人行環境結合執法等問題仍多,條例通過只是個開始,希望先能讓墾丁大街夜市合法化,打造不一樣的夜間觀光亮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