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副院長重申核三廠一號機27日到期必須停下來

鄭麗君副院長說明依照現行的核管法,延役必須在五年前提出申請,所以核三廠一號機執照到期就必須要停下來。(行政院提供)

核三必須在「核安要確保」、「核廢料有解方」的兩個前提底下,才有可能來進行核三運轉的社會討論。(檔案照)
【本報記者陳明道屏東報導】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今(15)日出席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海龜的微笑,是我們的驕傲」活動,鄭副院長針對媒體提問有關核能政策之核三廠一號機至今年七月二十七日到期停機除役後,是否延役,鄭副院長說明依照現行的核管法,延役必須在五年前提出申請,所以核三廠一號機執照到期就必須要停下來。
鄭副院長重申法律規定五年前要先申請,主要目的是為了必須要先進行安檢,以及核安的審查,所以這是需要花費一些時間來進行安檢跟審查的作業,才會有這樣的法律規定。針對媒體提問和碩董事長童子賢認為,核能和綠能並非仇敵,是可以並行的,臺灣目前的核能政策是否有調整的空間?鄭副院長答:目前社會討論,核三一號機執照到期之後,目前立法院相關的修法的版本,主要是朝向執照到期之後是否可以再運轉。
所以我想行政院相關部會已經多次說明,關於核三1號機是否能再運轉,其實必須取決於,第一,還是必須要先停下來進行相關核安的檢查,老舊機組是否哪些需要汰換、是否地震的耐震係數要再提高等,將這樣的檢查結果送交核安會來進行核安審查,而核安審查也必須有國際的專家來參與,這個是所有國際的能源規範所一致規範的,執照到了,機組它必須要進行安檢及核安的審查,那需時三到五年,這是主管機關所提出來的評估,所以行政院有說明,在這個期間,核三一號機就必須要停下來。
第二是也必須在核廢料有相關貯存上規劃和興建的前提底下,也才有可能有再運轉,那依照臺灣過去我們核一、核二的情形來看,過去使用了核能四十多年,但燃料池已經滿池,(燃料棒)也在爐心退不出來,是因為地方政府沒有同意乾貯設施的興建。
所以乾貯設施也必須中央、地方有共識,那核三未來也必須核廢料要有解方,也就是必須在「核安要確保」、「核廢料有解方」的兩個前提底下,才有可能來進行社會要不要繼續讓核三運轉的這樣的社會討論,才有一個現實的基礎,我想這些原則,相關部會其實都有充分的說明。